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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章 实现中国梦与土地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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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买不起住房,农村的土地能不能被整理出来?这些都需要认真地进行预测和分析。从农业社会向城市社会转型,实际上意味着土地资源的一次重新分配。如果偏重于耕地的保护,而对城市化用地特别是住宅用地限制过度,其后果是城市中80%的需要住房的居民购买不起住宅,转移进入城市的农民劳动力和人口中95%在城市中购买不起房子;形成10%的有产阶级出租食利,90%的劳动阶级将工作30%以上的收入交给有产阶级,从而在财产和收入上恶化贫富差距;90%的居民辛勤工作,将收入的一大部分交给有房的有产阶级,有产阶级可以不工作和劳动靠住宅而食利,会形成劳动阶级对有产阶级的仇视和对社会的怨恨,积累社会动荡的风险;绝大多数进入城市的农民不能在城市中安家,而中老年回乡,不仅导致人口为谋生计的剧烈流动,而且农村人口老龄化程度在不久的将来也将大大高于城市。这些都将形成一系列比粮食安全更加麻烦和严重的社会问题。

因此,在改革和立法上,我们要在传统的粮食安全和非传统的房价、人口流动、人口老龄化、贫富差距等社会安全之间谋求平衡。绝对地只顾一方面,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社会后果。在法律的有关条款中,不仅要有保护耕地的条款,也要加上国务院、国土、建设等政府部门保证土地供应、维护房价稳定、保证80%的中国城市居民能购买得起和拥有自己住宅的义务和责任。否则,只关注吃饱,不关注安居,至少在执政为民方面是有缺陷的。在具体的方面,如怎样占补,在什么范围内占补,在一些地区能不能占补,可能都需要认真地进行研究。此外,立法也要考虑技术进步、农业生产条件改善、规模经营、进口等对粮食安全的保证。

(三)土地改革和立法与财政体制改革的关系

土地改革和立法与财政体制改革一定要同步。改革和立法如果不涉及土地政府财政收入,不改变目前在土地和房产方面的税费收入方式,那么,改革将是不成功的,立法也是不完全和片面的。因为中央政府将正规税收的大部分集中,地方政府收入的很大部分来源于收费罚款和卖地。一是地方政府土地出让将几十年的土地租金一次性收上来,在一年中花掉,是不可持续的;二是一个城市规划面积总是有限的,但这种体制促使地方政府开发区热、房地产热、扩大城市热,有意将地价和房价抬起来,多获得出让收入。

显然,目前与地方政府有关的这种拍卖出让方式,应当彻底改革,并且最好利用这次立法,将其彻底纠正。所有的土地,不论集体,还是国有,不论政府收购后储备的,还是破产、转产要进行出让的,在转让时,可以直接由自然人和法人提交交易所经常性挂牌,用地商可以到交易所随时找地选地,交易可以随时进行,从而消除政府卖地的垄断性供地格局。

土地体制改革和立法的一些条款,不能迁就于目前的地方政府财政体制,而是要通过改革和立法改变目前这种不合理的卖地财政格局。总之,立法的一些条款的结果,应当:一是强制地方政府改革目前从土地拍卖上获得财政的收入方式,为土地交易收取增值税,房产收取房产税,对一些土地使用多的工厂和别墅等,收取土地使用税;二是强制地方政府清理目前在房地产上的各种税费,废除收费,简化税收,稳定收入渠道,并使政府在土地和房产方面的税收具有可持续性。

(四)农民土地保障与推进城市化与农业现代化的关系

传统小农经济破产并被现代规模农业经济所代替,大部分村庄衰败,农村社会被扩大的城市社会代替,农业经济从总体上被非农业经济代替,这是一个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是无法抗拒和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在传统农业社会中,土地和家庭,是最基本的生活保障方式。而在向现代社会的迈进过程中,这种保障方式和能力逐步地被农村生活的商品化和市场化所瓦解和削弱,逐步地被在非农业就业和现代的社会保障所替代。如果传统农业不向现代农业转变,传统的保障方式不向现代的保障方式转变,经济发展是不可能的,农业的规模化和现代化也是不可能的。为什么我们的城市化在同样的发展阶段上滞后15%左右,为什么我们的第三产业滞后30%左右,无不与我们维护避免小农经营解体作为农民保障,而牺牲规模经营和妨碍农业现代化有关。因此,土地制度的设计和立法,是顺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律的趋势,还是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所逆向,需要认真地进行思考。

一家承包经营几亩,并且分散多处的耕地,与现代农业的规模经营是格格不入的。将十多亿亩耕地作为农民生活保障,肯定影响农业的生产效率。特别小规模且分散多处的农户经营,无法抵御农业生产资料的不断上涨,一些技术进步无法实现,分摊成本太高,而且由于农业的比较收益太低,即使国家有大量的支持,农民也无法从这样的生产方式中致富。因此,从立法角度看,要促进耕地的流转和集中,实现农业的规模经营,降低分摊成本,提高农业生产率,使农业逐步有抵御生产资料涨价的能力,在政府支持、调节和理顺农业产品价格的前提下,获得其应有的收益。耕地集中和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基础。因此,在立法上着重克服耕地流转集中的障碍,而不是对耕地流转集中设置诸多的限制。

关于农民的生活,首先,应当放松管制、减轻税负、清理收费,在城市中大力发展个体、微型和中小企业,以及第三产业,去吸收他们就业,并且也鼓励他们在小城镇、城郊和城市中创业,使他们有创业和工作的收入;其次,完善农村的低保和救济制度,特别是经济萧条时期,政府要加大对农村失业人口的培训和救助;再次,逐步建立起农村的养老保障体系,考虑到过去对农业采取的价格剪刀差的工业化积累,通过压低价格在耕地变城市用地的城市化积累的历史,政府各级财政对农村养老体系的建设要给予支持。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实施的农民土地换社保,并大范围将城郊农民变市民的办法,实际上是对农民的一种剥夺。地方政府社保换土地,实际上不可能解决农民的就业;而且社保缴费是一个长期的支出过程,一个时点上土地征用倒卖得到的收入,缴纳一个人很长时间的社保,特别是养老费,是不可持续的;并且,地方政府往往在得到土地高价倒卖后,收入实际上已经用于别的支出项目,将这部分农民的社保缴费负担留给了后来的财政。从会计学的原则看,只有处在不断经营过程中有不断有收益的土地,可以带给农民不断的社保缴费能力;而一个时点上被卖出的土地,其静态的价值,实际上不可能满足农民一生的社保缴费,这是一个简单、但容易被忽视的道理。而一些城市将郊区的农民全部城市居民化,看重的是低成本获得土地。为什么地方政府不将远在深山中的农民市民化,不用他们的土地换社保呢?这种用一纸文件就剥夺农民的集体土地的做法,应当叫停。应当禁止一些地方推行的土地换社保和城郊农民市民化并将其土地国有化的做法再发生。

同时,立法要有利于耕地农业土地向家庭农场,或者合作经济组织流动和集中。因为农业的收入较低,但是,如果没有土地税,没有土地撂荒方面的惩罚性税收,农民闲置土地的机会成本为零。而且,农场集中农民耕地的谈判和协议成本相当高。因此,对于撂荒和漫不经心应付种田的,应当设计一种税收成本,逼迫其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甚至在特殊情况下,政府应当出面强力协商让个别钉子户农民耕地使用权转移,以利于耕地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的现代化。而一旦耕地被改变用途为建设用地时,其收益应当考虑原耕地使用权所者农户的利益,以避免乡镇村变相剥夺农民的耕地变建设用地时的利益。

三、土地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方案

为了让每个中国人都能在这片土地上扎下梦想的根,让大家的梦想都能圆满。我认为应当在土地制度改革上确定思路,我的土地体制改革思路是:不动所有,延长年期、近似产权,平等入市,以税代金。

(一)改革和形成合理的地方政府房地财政收入渠道

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计,2010年全国土地出让成交总价款2.7万亿元人民币,比2009年增加70.4%,城市发展对土地的依赖有增无减,利益分配不合理,社会矛盾突出,土地出让制度亟待进一步改革完善。可以认为,日益走高的土地出让金,还有政府税务部门和各有关部门对房地产项目征收的其他税费,以及要求房地产商承担公共配套项目,也是推动房价上升的最重要的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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