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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公款吃喝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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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规定,接待外出执行公务官员时,官员的级别不同,标准也不同。级别高的可有肉有酒,而级别低的则只有少许肉,不能喝酒。

为了刹住官场公款吃喝风,一些朝代颁布了限制公款吃喝的规定。汉景帝时制定法令,凡到地方后接受公款招待的官员,一旦被发现立即免职。后来下面反映这种处罚太重,刘启接受丞相申屠嘉等人的建议,于公元前156年阴历七月份重新下诏:凡接受吃请的官员,餐费自理,吃多少赔多少,但不再免职。

北魏献文帝规定吃掉羊一口、酒一斛者判处死刑

最严苛的要算是北魏献文帝,他规定官员到地方巡视,吃掉羊一口、酒一斛者,“罪至大辟”,也就是判处死刑,同席吃喝者也有胁从罪名。

宋代官员“下基层”一律供应“券食”,超标受罚

在吃喝风最盛、甚至将之制度化,变成官员福利的宋朝,也曾立法整顿吃喝风,而且堪称历朝历代中立法最为详细的。具体到什么岗位的人不能接受吃请、什么时候不能吃请,这大概与宋朝大吃大喝之风盛行有直接关系。

宋代的《庆元条法事类·职制门》(卷七)“监司巡历”里,列出了操作性很强的条例,凡“下基层”公干、外出视察的官员,都有统一的就餐标准,一律供应“券食”,超标受罚,随同吏员也不例外。如果官员接受地方吃请,或是超标消费,将会被处分,甚至法办,即所谓“送法”。

据《庆元条法事类》记载:两宋时除规定“诸道守任臣僚,无得非时聚会饮宴以妨公务”。而对于官员吃喝时妓乐助兴,朝廷更有限制:除“州郡遇使命经过应官侍者”外,各州县官“非遇圣节及赴本州岛公筵若假日,而用妓乐宴会者,杖八十”;《职制敕》规定各官“预妓乐宴会者各徒二年,不应赴酒食而辄赴各杖一百”。知湖州刘藻,因“在任专事筵宴,库帑告竭”,被降职罢官;干道五年,新知峡州郭大任,因被揭原在袁州任内“日事饮宴,殊不事事”,被撤除任命;淳熙三年,知嘉州陆游,因“燕饮颓放”被撤职;淳熙十四年,知平江府王希吕与祠禄官范成大、胡元质常相聚宴,“一饮之费率至千余缗,宋孝宗怒而诎之。”

“四菜一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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